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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在领土空间计划体例和实施中增强历史文化遗产掩护治理

2021-03-19 16:24:10 |  九州酷游官网 | 

导读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领土空间计划体例和实施中增强历史文化遗产掩护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领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情况实施严格掩护和管控,增强历史文化掩护类计划的体例和审批治理,严格历史文化掩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计划许可,将历史文化遗产掩护纳入领土空间计划实施监督体系等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领土空间计划体例和实施中增强历史文化遗产掩护治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历史文化遗产掩护事情,把文物掩护治理纳入领土空间计划体例和实施的指示要求,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领土空间计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土地治理法》《城乡计划法》《文物掩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掩护条例》等执规律则,现就在领土空间计划体例和实施中增强历史文化遗产掩护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领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各地文物主管部分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在第三次全国领土视察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文物资源专题视察和专项视察,凭据领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结合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实时将文物资源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

二、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情况实施严格掩护和管控。在市、县、乡镇领土空间总体计划中统计划定包括文物掩护单位掩护规模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掩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都会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掩护线,并纳入领土空间计划“一张图”,实施严格掩护;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空间漫衍集中的地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依存的自然情况和历史文化空间,明确区域整体掩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历史文化掩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是领土空间计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计划许可的重要依据。领土空间计划中涉及文物掩护利用的部分应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分意见。

三、增强历史文化掩护类计划的体例和审批治理。各级文物主管部分要做好文物掩护单位掩护计划等文物掩护类专项计划体例事情。文物掩护类专项计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掩护计划应与同级领土空间计划同步启动体例,落实和深化领土空间计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历史文化名村掩护计划与乡村计划、将历史文化街区掩护计划与详细计划合并体例。历史文化掩护类计划中涉及自然情况、古板花样、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要纳入同级领土空间计划。待领土空间计划批复后,依据领土空间计划,深化细化掩护计划内容后按程序报批。

文物掩护类专项计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掩护计划报批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对掩护计划结果是否切合领土空间计划进行审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掩护计划结果体例阶段,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提请自然资源部组织审查;文物掩护类专项计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掩护计划批复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核实掩护计划与相关领土空间计划衔接及“一张图”核对情况;经批复的文物掩护类专项计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掩护计划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计划,并叠加到领土空间计划“一张图”监督实施。生存文物特别富厚、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古板花样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在审定宣布前,街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基于领土空间计划“一张图”,核实历史文化街区空间规模和相关的空间管控要求。

四、严格历史文化掩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计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计划是种种开发建设运动的依据,不得以历史文化遗产掩护利用设计计划、实施计划等取代详细计划实施计划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严格依据详细计划,细化落实历史文化遗产掩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并按程序予以计划核实。坚持先计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都会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避免大拆大建破坏文物等种种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情况,严禁违反计划或擅自调解计划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域建设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峻构筑物。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掩护、迁移异地掩护、拆除和修缮革新的,应当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分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实时纳入领土空间计划“一张图”监管。文物掩护单位的掩护规模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五、健全“先考古,后出让”的政策机制。经文物主管部分审定可能保存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视察、勘探、掘客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具体空间规模由文物主管部分商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确定。在文物主管部分完成考古事情,认定确需依法掩护的文物,并提出具体掩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在领土空间计划体例、土地出让中落实。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文物主管部分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事情。

文物主管部分应实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分通报本文印发前已完成考古掘客且无文物原址掩护要求的具体地块信息,该类地块在入库或出让时,原则上无需再进行事先考古;确需进行增补考古,文物主管部分应实时见告,并尽快组织开展考古事情。

六、增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在差池生态功效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掩护红线内、自然掩护地焦点掩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视察、勘探、掘客和文物掩护运动,以及适度的旅行旅游和相关须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增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掩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应予包管�?脊藕臀奈镅诨すさ亟ㄉ枇偈毙晕奈镅诨ど枋⒐さ啬采枋⒑笄谏枋┑�,可按临时用地规范治理。

勉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商文物主管部分结合实际探索历史风貌分类管控机制,研究制定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计划、土地等支持政策。

七、增强监督治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文物主管部分应建立协调机制,增强事情联动,将历史文化遗产掩护纳入领土空间计划实施监督体系,有关执行情况纳入都会体检评估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模。对违反领土空间计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专项计划,违反详细计划核发计划许可,未取得计划许可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随意拆建造成对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情况破坏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ㄗ灾吻⒅毕绞校┳匀蛔试础⑽奈镏鞴懿糠挚善揪莞鞯厥导�,细化具体要求。本意见落实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实时向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报告。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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